業主劉青 以屋頂漏水物業未履行維修義務為由 拒交物業費 法院仍判其支付1.2萬元物業費。 ![]() 劉青是新疆烏魯木齊市某小區業主,其房屋建筑面積194.17平方米,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為每平方米2.8元每月。自2011年入住后,劉青按照上述標準繳納了2011年至2013年12月及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業費,拒絕繳納2014年和2015年的物業費。
物業公司多次索要無果后,今年7月將劉青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劉青支付物業費及利息合計1.3萬余元。
庭審中,劉青認為屋頂漏水,物業公司未履行維修義務,服務不到位,因而拒交物業費。
法院審理認為:
劉青拖欠物業費的情況確實存在,物業公司也確實提供了物業服務,劉青已經繳納的物業費,應視為對物業公司收費標準的認可。屋頂漏水不在物業管理范疇內,業主以此拒交物業費,法院不予支持。故判決劉青支付物業公司物業費1.2萬余元。
本案主審法官丁磊表示,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,是物業糾紛中最常見的案件。業主拒繳理由主要是認為物業服務與收費標準不對等,或對物業費收取標準及依據有異議等。
丁磊認為,業主即使有合理的理由,也不應該通過拒繳物業費來表達不滿。如果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服務沒有達到標準,可以共同向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協會反映,也可以委托專業的中介機構對物業服務等級進行評估,再以評估結果為據,向物業公司提出合理的收費標準。如果物業公司拒絕調整收費標準,可提起訴訟。
值得注意的是,只有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,業主才能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。如果是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爭議,如房屋質量問題產生墻體開裂、其他業主違章搭建影響通風采光等,因為與物業公司無關,不能作為拒繳物業費的理由。
二句話告訴你 屋頂漏水維修責任應該誰承擔?
一、如屬于房屋質量問題,五年保修期內由開發商負責維修;五年保修期外,可由物業公司申請房屋維修資金進行維修。
二、如屬于業主裝修或使用不當造成的,維修責任應當由業主或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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